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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概述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是为了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水上交通事故而制定的规定。它简化了事故调查流程,压缩了调查期限,提高了事故处理的效率。

适用条件

1.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仅造成人员轻伤、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

2. 事故事实清楚,包括船舶情况、事故经过、事故损失等;

3. 海事调查人员能够通过分析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当事船舶的责任。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 船舶或船员存在违法行为,如假证、无证等;

2. 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3. 搁浅事故导致船舶停航超过7日;

4. 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5. 事故当事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

6.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调查流程

1. 海事管理机构指定1名海事调查官负责事故调查,调查取证人数不少于2人;

2. 事故发生后的勘查、询问、收集证据等步骤;

3. 事故调查应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 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相关法规和条例

实施时间

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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